標題:
更生人開小黃 擬有條件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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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
時間:
2018-6-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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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人開小黃 擬有條件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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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更生人一條路,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條件擬適度解禁。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考量犯「懲治走私條例」的再犯率不高,因此放寬曾犯相關之罪者,只要服刑完畢滿五年後,就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不再終身被排拒、禁當「小黃」司機。 這次針對曾犯「懲治走私條例」解禁,未來涉犯私運私菸、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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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動植物、偽造及變造貨幣等罪者,都有可能還有機會當計程車司機。不過此條款也有但書,司機必須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更生人被限制只能受雇於車行,不能私人執業。 司法院曾在二○○四年做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討論「道交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駛計程車,是否違憲」;該解釋指出,若有方法證明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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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應適度解除限制。交通部考量更生人工作權及民眾安全後,決定修法「有條件解禁」。 此外,過去計程車司機在執業期間若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罪,遭判有期徒刑確定者,將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照。 交通部在此次修法草案中放寬為涉犯相關之罪者,若被判刑逾六個月且確定不能緩刑,將廢止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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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登記、三年內不得辦理,但讓其「保有駕照」,仍可駕駛自用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法也新增,計程車司機若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如服用毒品駕駛,酒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若遭判刑逾六個月且不能緩刑,也會廢止執業登記,三年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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