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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的失職所導致的無奈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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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
時間:
2018-6-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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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環保團體以及公民團體認為這個案子不應開發,繼而將矛頭指向環保署,認為環保署應該把關,甚至連媒體都湊上熱鬧,使用不對的文字詮釋審查會議結論:「有條件通過環評」?正確寫法應該是:「本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另外並無視既有法規與將各部會責任簡化要環評處理,這樣合理嗎?逐一說明如下: 一、環保署該負責嗎? 由於這是新政府上任後環差審查通過的第一個大型開發案。各界對於此有一定的期許,因此,6/29會議通過後,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反反反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願景公民論壇、台東廢核反核廢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東海岸山海共生工作室、台東環保聯盟、花東發聲台、東部一群人、東部發展聯盟,發出聲明提出下列爭議: 爭議一:開發基地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和「海岸二級保護區」草圖預定地 爭議二:開發單位否認位於部落土地,無視原基法,藐視部落知情同意權 爭議三:觀光上位計畫不明確,陳年老案需檢討,落日條款應加速擬定 爭議四:環差目的未彰顯,調查資料老舊且未依技術規範進行 然而,本案開宗明義提出書面文件即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而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開發單位依環評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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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一、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率。 二、既有設備提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 三、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四、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 所以無論是否依據最新海洋技術規範進行評估、沿岸珊瑚礁等問題,都不是本次審查可以討論的部分,更加上,本案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才轉送到環保署進行審查,如此不去怪交通部觀光局、不去怪內政部營建署早於2000年之前就核可此案土地所有權、不去怪原住民委員會不將部落傳統土地公告清楚,反而由相關文獻研究或倡議中常見:「日治之後,原住民土地大部分被收歸國有…」原民土地被納入財團手中,該負責任的單位很多,但絕不是環保署的問題,更沒有所謂環評程序違法的問題。 更何況,所有的開發案各有所司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是憑甚麼要求其他部會?如由於《原基法》落實與否,並非現行環評大會討論範圍,有聲音不滿環保署僅在附帶條件要求《原基法》主管機關原民會,可依法要求開發單位觀光局需徵得當地原住民同意才能開發。若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默許,開發單位自然就不會落實,這還能怪環保署嗎?我們更要問,為什麼這些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的會影響環境的開發案,行政院卻讓這些相關部會執行進行,那問題還在環保署身上嗎? 二、環評委員該負責嗎? 「杉原棕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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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渡假村開發案」環評差異分析會議結論為修正後通過,因此有些聲音指責環評委員的遴選組成結構有問題,為何就沒問題?環保署環評委員的遴選與組成是根據中華民國90年6月22日環署綜字第0039035號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辦理,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八年以上者。 (二)國內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 (三)曾任登記立案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副研究員(含)以上。 (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時至今日,還沒有其他部會委員會的遴選是這麼嚴格與有制度化,已精進到今天樣貌,試問若這批委員真的有問題,那麼在6/15環評大會否決「榮豐礦業」大理石礦場擴大開採環評案,也是同一批環評委員,還是有問題嗎? 三、環保署官員該負責嗎? 首先是主席迴避問題,6/29第299次環評大會主席由詹順貴副署長代理,有環保團體認為因李應元署長的遲到,讓詹順貴被主席身份綁住,無法竭力為本案暢所欲言。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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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第一條明文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署副署長兼任。所以,本案的審查並無違法更無所謂的遺憾;更何況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必須依據環評法第九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因此本案並無所為機關委員未迴避問題,諸不知,只要是政府單位的開發案,就現在的環評設計,已不能在環評會發言決議護航。 四、行政院該為東海岸的開發負責 本案涉及了環境正義、文化、原住民族,更是彰顯了新政府對於環境保護的態度、原住民土地的態度,民間團體倡議除了主張應該檢討都蘭灣的開發總量,也提出應該落實海岸法、原基法,如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相關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然而上述不論是針對海洋法、原住民土地所有權與傳統部落的、以及交通觀光政策、未來政策與開發的走向都是非常上位的問題,這些不僅是環保署無法處理,在現行政策與法規未修改前,單一部會可能都無法自行決定。 針對東海岸這幾個大型開發案,也只有行政院的層級能夠處理,但即便目前行政院則表示,政務委員張景森已召集環保署、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及原民會等相關部會,儘速評估東海岸地區觀光資源開發政策環評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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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礙之處?如無困難,將儘速規劃辦理時程,以總量管制方式,合理促進在地經濟,同時兼護觀光自然景觀資源;我還是認為緩不濟急。 1. 環評委員會並非行政院院會!環評委員也不是閣員!「海岸法」是內政部權責,「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原民會權責,冤有頭,債有主,請勿陷於對環評會結論的憤憤不平,戰場應拉到內政部、原民會、行政院。目前距蔡總統預計8/1在原住民族正名日,正式向原住民道歉還有三個多禮拜,如果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無法落實,只能成為口惠的「歷史正義」,那現在進行式的東海岸、原住民未認可前的開發案,行政院有義務宣告停止,作為土地轉型正義、向原住民道歉的實至。 而針對環評審查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問題則應該如下: 1. 雙軌並進,不能老是讓環保署的環評成為唯一的最後把關機制,除了環保署,開發行為或政策對社會影響衝擊,應該在更早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過程中,就被更嚴謹、更詳細、更公開的討論和評估。 2. 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人力,那環保署就有人力承擔一切開發案的審查嗎?因此環評應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是政治責任的問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來就要去承擔開發與否的責任,環保署無法代替他們承擔責任。通過、有條件通過後,出事情人民也不知道要找誰負責! 無論如何,行政院都該負起這個東部環境、原住民土地的轉型正義等政治責任,且莫讓行政院的失職要環保署承擔起這莫須有的罪名;這也將成為檢視蔡總統與林院長對於臺灣永續發展是否玩真的第一道關卡。 專欄、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本報純粹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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