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烏日警分局台北當舖偵查隊 破收帳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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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
時間:
2016-2-17 13:49
標題:
烏日警分局台北當舖偵查隊 破收帳獲
烏日警分局台北當舖偵查隊 破收帳獲在網路販理財賣槍械案外遇抓姦 烏日法律諮詢警分局偵查隊幹員執行網路巡邏,發現露天拍賣網站竟然有人刊登販賣槍械訊息,警方喬裝買家,與刊登人聯繫,雙方談妥交台北當舖易價錢10,000元及約定以郵寄包裹貨到付款方式交易,賣家果然以郵寄寄送包裹至烏日區三民街來,警方表明身分,循線收帳查知寄件人為蔡姓男子,通知蔡嫌到案說明,蔡嫌坦承販賣槍械不諱,全案警方於十日調查完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理財例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發現,嫌疑人蔡某 (42歲,新北市人),目前無業,近日因缺錢花用,想起家中外遇抓姦有朋友10年前寄放之長槍、短空氣槍,威力驚人,可能可以賣一些錢來花用,於104年6月30日夜間在新北市新莊市民安賺錢西路以家中電腦上網刊登賣槍訊息;內容:「出速大,可打穿鋼板,強強滾」等字樣,來吸引買家,卻被警方網路巡邏發現,永和當舖喬裝買家查獲,查扣空氣長槍1把、瞄準鏡1支、CO2鋼瓶10支、鋼珠1包、玻璃彈1包、短槍管1支等贓證物,經勘驗具英文教學老師有殺傷力。蔡嫌向警方表示該批槍械是10年前朋友寄放,因10年朋友都沒聯絡了,近日因缺錢花用,原本想賣一些錢來應急偽造文書,卻不慎觸法,換來前科,得不償失啊!全案警方調查完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函送偵辦。 警方呼籲,依植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調查外遇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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